在眾多的環境試驗方法標準中,試驗條件容差是一項重要的技術指標,它反映了環境試驗對設備的控制水平的要求,體現了環境試驗的規范性。因此,正確理解有頭標準對試驗條件容差的規定,從而提高環境試驗結果的可靠性和科學性是至頭重要的。
國標GB2423.1低溫試驗方法中規定了溫度允許偏差范圍±3℃,在這里±3℃并不是指那一個點或是在那一時間,對整個工作空間的各點的要求。還應指出的另一問題是±2℃這個溫度容差是允許偏差的概念,GJB150軍標溫度梯度大2.2℃時,對溫度場均勻性要求是某一瞬間溫度場各點溫度之間的關系。±2℃這個溫度容差,決不能看作是標稱值的設定范圍。例60±2℃此處60℃是標稱值,±2℃則是容差在設定環境條件參數值時,溫度設定值只能是60℃,而不能是62℃,或58℃,由于控制系統漂移調整中的誤差及試驗箱溫度場的不均勻性,試驗溫度的實測結果不可能是60℃,允許偏差但范圍是不超過62℃或不低于58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