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冷熱沖擊試驗箱的試驗目的和技術要求
更新時間:2023-07-11 點擊量:390
一、試驗目的
冷熱沖擊試驗箱又稱高低溫沖擊試驗箱,確定設備(產品)在周圍大氣溫度急劇變化時的適應性。
二、試驗條件
2.1 試驗溫度:高溫為70℃;低溫為-55℃。
2.2 試驗溫度保持時間:1h或者直至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,以時間長者為準。
2.3 轉換時間:不大于5min。
2.4 循環次數:3次。
三、對試驗箱(室)的要求
本標準應用冷熱沖擊試驗箱(室)或采用高溫試驗箱(室)和低溫試驗箱(室)進行冷熱沖擊試驗,以提供試驗樣品經受周圍空氣溫度急劇發生變化的環境溫度。
3.1 高溫試驗箱(室)的要求,應符合GJB150.3-86《*用設備環境試驗方法 高溫試驗》的第3章各條所規定的要求。
3.2 低溫試驗箱(室)的要求,應符合GJB150.4-86《*用設備環境試驗方法 低溫試驗》的第3章各條所規定的要求。
3.3 冷熱沖擊試驗箱(室)提供高溫試驗部分和低溫試驗部分,應分別符合GJB150.3-86和GJB150.4-86的第3章各條所規定的要求。
3.4 試驗箱(室)的容積應保證在試驗樣品放入候補超過試驗溫度保持時間的10%就能使試驗箱(室)溫度達到GJB150.1-89中3.2條規定的試驗條件容差范圍之內。
四、恢復
試驗樣品從試驗箱(室)內取出后,應在正常的試驗大氣條件下進行恢復,直至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。